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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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8條,當國內、外重大事件或國際資金大幅流動對民眾信心有顯著影響,造成資本市場或其他金融市場失序,威脅國家安定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可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的可運用資金,執行以下事項: 1. 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2. 在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事項。 動用資金及執行計劃的執行,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相關委託事項由委員會規定。 委員會做出第一項決議後,應在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交決議報告。 參考資料:《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8條
立法沿革 2 版
(0890115 制定)
因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用第四條第一項之可運用資金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其委託相關事宜,由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基金設立之目標在穩定資本市場或其他金融市場,故其動用時機應有明確之考量標準,以免對市場造或干擾,其動用時機可以下列事項,擬訂適當而明確之標準: (一)股票市場加權股價指數連續下跌一段期間,有造成金融體系連鎖反應之虞時。 (二)因國際資金大幅移動或國外投機客意圖狙擊,造成國內外金融市場劇烈變動,致有使國內投資人產生信心危機之虞時。 (三)國內、外市場發生重大事件,致國內金融市場發生連鎖反應,有損及投資人信心致相關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 二、由於現貨市場及期貨市場替代性甚強,爰明定本基金得在證券(含債券)期貨等不同金融市場進行靈活操作,以達穩定金融之目的。 三、有關本基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代為處理。相關之委託事宜授權委員會訂定之,並明定專業機構應迴避內線交易。
(1051021 修正)
因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用第四條第一項之可運用資金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其委託相關事宜,由委員會定之。 委員會決議作成第一項決議後,應於三個月內將作成決議之報告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委員會作成之決議對於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之安定及大眾對金融體系之信心有重大影響,且任一決議涉及動支之金額甚鉅,為透明化考量,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應將作成決議之專業考量及具體背景資料送交立法院。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一、本基金設立之目標在穩定資本市場或其他金融市場,故其動用時機應有明確之考量標準,以免對市場造或干擾,其動用時機可以下列事項,擬訂適當而明確之標準: (一)股票市場加權股價指數連續下跌一段期間,有造成金融體系連鎖反應之虞時。 (二)因國際資金大幅移動或國外投機客意圖狙擊,造成國內外金融市場劇烈變動,致有使國內投資人產生信心危機之虞時。 (三)國內、外市場發生重大事件,致國內金融市場發生連鎖反應,有損及投資人信心致相關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 二、由於現貨市場及期貨市場替代性甚強,爰明定本基金得在證券(含債券)期貨等不同金融市場進行靈活操作,以達穩定金融之目的。 三、有關本基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代為處理。相關之委託事宜授權委員會訂定之,並明定專業機構應迴避內線交易。
委員會作成之決議對於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之安定及大眾對金融體系之信心有重大影響,且任一決議涉及動支之金額甚鉅,為透明化考量,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應將作成決議之專業考量及具體背景資料送交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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