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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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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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