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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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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7條,該條規定了委員會的組成和人員配置。根據該條規定,委員會必須設置一名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指派兼任,負責處理會務。另外,該條規定了其他需要的工作人員可以由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的現職人員派兼,並且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聘用一至五人。 根據最新的《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草案》,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基金委員會可以有效地運作和管理基金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人員配置旨在確保機構的運作和監督透明公正。委員會必須設置執行秘書,負責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事務。其他工作人員則可以由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的人員兼任,以確保機構運作的效率和便利性,同時也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進一步聘用人員。 例如,如果在某一時期基金委員會的業務量增加,可能需要額外聘用一至五名工作人員來應對增加的工作量,以確保委員會的運作順利進行。這些聘用的工作人員可以是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專業人士,他們的職責可能包括制定和執行基金的投資策略、監督基金投資的執行情況、定期報告基金運作情況等。這些工作人員的聘用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進行調整,以確保基金委員會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和使命。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立法理由為利委員會日常會務之辦理,應置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派人員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辦理相關會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5 制定)

為利委員會日常會務之辦理,應置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派人員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辦理相關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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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行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