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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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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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6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的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委員代理其職務。關於該條例的範例,可以參考實際應用的情況,例如主任委員因病請假,在其請假期間,由其指定的一位委員代理主席職務。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5 制定)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主任委員為委員會召集人及當然主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由其指定代理人行使職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5 制定)
主任委員為委員會召集人及當然主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由其指定代理人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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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