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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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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6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的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委員代理其職務。關於該條例的範例,可以參考實際應用的情況,例如主任委員因病請假,在其請假期間,由其指定的一位委員代理主席職務。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主任委員為委員會召集人及當然主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由其指定代理人行使職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5 制定)

主任委員為委員會召集人及當然主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由其指定代理人行使職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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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