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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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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2. 2.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3. 3.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5條的內容,本基金設立了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基金的運用事項、核定基金的操作策略計畫、審議基金的資金調度事項、審議基金的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以及核定與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相關的其他事項。 根據第2項的規定,管理委員會由11至13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位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他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以及由主管機關推薦的學者、專家參與。 根據第3項的規定,遴聘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可以續聘;如果在聘期內需要更換委員,新任委員的聘期將截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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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