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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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員會以本基金名義借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基金之資金時,盈虧均歸屬本基金。但應給予各基金合理之補償及收益。
- 2.前項補償以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收益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六二五個百分點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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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如下: 1. 當委員會以本基金的名義借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基金的資金時,借用所帶來的盈虧都歸屬於本基金。然而,應該給予各基金適當的補償和收益。 2. 前項提到的補償限於在借用時已經發生的損失;收益則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再加上0.625%進行計算。 範例:假設委員會以本基金的名義從其他基金借用資金,並在借用期間發生了損失,根據第9條的規定,這些損失應該由本基金負擔,並給予其他基金合理的補償。另外,如果在借用期間產生了收益,則根據規定,收益應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再加上0.625%進行計算。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5 制定)
委員會以本基金名義借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基金之資金時,盈虧均歸屬本基金。但應給予各基金合理之補償及收益。 前項補償以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收益以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0.六二五個百分點計算。
立法理由一、委員會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資金因係屬借貸關係,爰明定盈虧均應歸屬本基金。 二、本基金因借用各基金之資金而致其發生損失,如定期存款提前解約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應給予合理補償;另於借用期間並應給予合理收益,由於部分基金訂有法定的最低收益率;如「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投資運用之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爰參酌上述規定並酌予加碼,明定各基金收益計算之一致標準。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一、委員會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資金因係屬借貸關係,爰明定盈虧均應歸屬本基金。 二、本基金因借用各基金之資金而致其發生損失,如定期存款提前解約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應給予合理補償;另於借用期間並應給予合理收益,由於部分基金訂有法定的最低收益率;如「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投資運用之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爰參酌上述規定並酌予加碼,明定各基金收益計算之一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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