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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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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動用者外,以下列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 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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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的資金可以以以下方式保存: 1. 現金:將一部分資金以現金形式保存。 2. 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將資金存放於信用良好的金融機構,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3. 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將資金用於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金融機構發行的短期票券。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保存資金。 例如,根據金管會公告的相關規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以將一部分資金存入存款帳戶,以利保護基金的資金安全。此外,也可以將資金投資於政府發行的債券或金融機構發行的短期票券,以增加基金的資金收益。所有資金的使用方式必須符合法規的規定,並由主管機關進行監督管理。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動用者外,以下列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   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立法理由本基金平時係備而不用,僅於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情事發生時始運作,因此運作過程中,其可運用資金除運用於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外,應以現金、存款、債券、短期票券等高流動性之資產保存,以增進財務效能並兼顧本基金之運作。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平時係備而不用,僅於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情事發生時始運作,因此運作過程中,其可運用資金除運用於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外,應以現金、存款、債券、短期票券等高流動性之資產保存,以增進財務效能並兼顧本基金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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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動用者外,以下列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