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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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 2.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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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該基金在完成安定金融市場的任務之後,應該適時處理第八條第一項所述的操作標的。此外,該基金應於完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的額度以及相關的評估報告提交立法院。 參考資料: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立法沿革 2 版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立法理由本基金係為應付金融市場重大突發狀況而成立,故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目標後,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1051021 修正)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透明化考量,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應將運用資金額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8 條條文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係為應付金融市場重大突發狀況而成立,故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目標後,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1051021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透明化考量,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應將運用資金額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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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