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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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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2. 2.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該基金在完成安定金融市場的任務之後,應該適時處理第八條第一項所述的操作標的。此外,該基金應於完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的額度以及相關的評估報告提交立法院。 參考資料: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立法沿革 2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立法理由本基金係為應付金融市場重大突發狀況而成立,故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目標後,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1051021 修正)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透明化考量,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應將運用資金額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係為應付金融市場重大突發狀況而成立,故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目標後,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1051021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透明化考量,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應將運用資金額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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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