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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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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3 條,該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這表示行政院負責管理和監督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的運作。主管機關的職責包括訂定相關的政策和規定,監督基金的運作,確保資金的適當使用和管理。 參考資料: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1,3).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本基金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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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本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