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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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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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3 條,該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這表示行政院負責管理和監督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的運作。主管機關的職責包括訂定相關的政策和規定,監督基金的運作,確保資金的適當使用和管理。 參考資料: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1,3).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本基金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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