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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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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經理人,有重大具體過失,不得解雇、降職降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的規定,擔任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的經理人,除非有重大具體過失,否則不得被解雇、降職或降級。這意味著委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確保不出現重大的錯誤或過失。例如,如果一位經理人在審議授信時未能進行適當的審查或犯下嚴重的錯誤,根據這一規定,該經理人可能會被解雇、降職或降級。

  • 名詞
  • 降職名詞
  • 降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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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規定:「擔任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經理人,非有重大具體過失,不得解雇、降職或降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