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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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的規定,擔任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的經理人,除非有重大具體過失,否則不得被解雇、降職或降級。這意味著委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確保不出現重大的錯誤或過失。例如,如果一位經理人在審議授信時未能進行適當的審查或犯下嚴重的錯誤,根據這一規定,該經理人可能會被解雇、降職或降級。
- 非名詞
- 降職名詞
- 降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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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