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1.08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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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一人及經理人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之,並應優先提名總社經理人,理事會改選時,應重新提報。
-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
授信審議委員會應由副總經理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授信審議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於開會時要求辦理授信有關人員列席。
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應每次作成紀錄備查,並分送理事會及監事會。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審核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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