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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1.08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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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一人及經理人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之,並應優先提名總社經理人,理事會改選時,應重新提報。
  2.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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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審議委員會應由副總經理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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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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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審議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於開會時要求辦理授信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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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准辦理之案件如下: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展期。 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一定金額以上之和解或協議案件。
  2.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其額度由各社理事會視業務情形訂定之。該一定金額以下之案件,由副總經理、營業單位各級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決定其准駁。
  3. 授信案件之審議,應以徵信資料及借款用途計畫,為重要之依據,並應以審議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要項為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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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送請總經理、理事主席或理事會決定其准駁。理事會、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對於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授信條件有所調整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2. 前項所稱授信條件如下: 一、利率。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之有無。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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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應每次作成紀錄備查,並分送理事會及監事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1.0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