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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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應每次作成紀錄備查,並分送理事會及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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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9條,授信審議委員會的會議應該要有紀錄,並且這份紀錄需要備案,同時還要將紀錄分送給理事會和監事會。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授信審議委員會的決策過程被記錄下來,並且供理事會和監事會參考和監督。例如,當委員會在某次會議上討論並做出一項授信決策時,這項決策的相關紀錄應該要被保存並備查,以供後續的審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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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