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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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案件,應根據分層負責的授權制度,送請總經理、理事主席或理事會決定是否准駁。如果理事會、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對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的授信條件進行調整,必須詳細說明具體理由。授信條件包括利率、擔保品及估價、保證人的有無、貸款期限、本息償還方式等。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2. 財政部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案例文件。
- 擔保名詞
- 保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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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