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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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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准辦理之案件如下: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展期。 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一定金額以上之和解或協議案件。
  2. 2.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其額度由各社理事會視業務情形訂定之。該一定金額以下之案件,由副總經理、營業單位各級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決定其准駁。
  3. 3.授信案件之審議,應以徵信資料及借款用途計畫,為重要之依據,並應以審議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要項為基本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個項目進行解釋: 1. 需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方可核准辦理的案件包括以下情況: a. 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上的授信案件。 b. 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上授信案件的展期。 c. 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一定數額以上的和解或協議案件。 2. 第1點提及的一定數額由各社的理事會根據業務情況而制訂。而金額低於該一定數額的案件,則由副總經理、營業單位各級主管依照分層授權制度自行決定是否准駁。 3. 在審議授信案件時,應以徵信資料和借款用途計畫為重要依據,并以審議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事項為基本原則進行判斷。 根據這些規定,授信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一定數額以上的授信案件及其相關事項,而低於一定數額的案件則由相應的主管層級進行決策。審議時應考慮徵信資料、借款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和授信展望等因素作為判斷的基本準則。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法務部-信用合作社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01

  • 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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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規定:「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核准辦理之案件如下: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