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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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審議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於開會時要求辦理授信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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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授信審議委員會在開會時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相關的授信人員列席會議。這表示委員會有權利要求授信相關人員到場參加會議,以提供相關的資訊或解答問題。這有助於委員會進行審議,以作出更明智的授信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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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