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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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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審議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於開會時要求辦理授信有關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授信審議委員會在開會時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相關的授信人員列席會議。這表示委員會有權利要求授信相關人員到場參加會議,以提供相關的資訊或解答問題。這有助於委員會進行審議,以作出更明智的授信決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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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規定:「授信審議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於開會時要求辦理授信有關人員列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