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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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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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授信審議委員會在開會時,必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並且需要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才能夠進行決議。這意味著委員會必須達到一定的出席人數和同意比例,才能夠有效地進行審議和決策。比如說,如果授信審議委員會有10名委員,根據這個規定,至少需有7名委員出席,並且需要至少有6名委員的同意才能夠做出有效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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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