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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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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第七條之規定提報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而辦理授信者,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0條的規定,如果未按照第七條的規定提報授信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而進行授信,則應對失職人員負起相應的責任。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授信職員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授信申請的審核,或者未將授信案件提交給授信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就屬於失職行為。對於這種情況,需要追究相應的責任,例如失職人員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或受到內部處分。不提供與此條款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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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0 條規定:「未依第七條之規定提報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而辦理授信者,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