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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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0條的規定,如果未按照第七條的規定提報授信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而進行授信,則應對失職人員負起相應的責任。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授信職員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授信申請的審核,或者未將授信案件提交給授信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就屬於失職行為。對於這種情況,需要追究相應的責任,例如失職人員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或受到內部處分。不提供與此條款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
- 第七條條文
- 失職名詞
-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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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