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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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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審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1 條中規定,授信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在審核自身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应当迴避。這意味著委員在面對這樣的案件時必須避免參與或干預。根據所提到的文件中的資料,信用合作社辦理授信的職員對審核与其二親等以内姻親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時,應该迴避。例如,被告乙○○涉及的黃光燦貸款案就是一個應該遵循這個規定的例子。

  • 對審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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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1 條規定:「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審核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時,應行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