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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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對審核本人配偶及家屬依法申請貸款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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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規定,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在審核本人配偶及家屬依法申請貸款的案件時,應該避免參與或審核該案件。舉例而言,如果一位放款審核委員的配偶提出貸款申請,該委員應該迴避並不參與該案件的審核過程。此規定旨在確保審核過程的公正與客觀性。
- 核名詞
- 對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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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