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第3條,該局的組織架構包括一位局長和兩位副局長。局長的職位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而副局長的職位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這意味著局長的職位等級較高,擁有更高的職位地位。劃分職等是為了對不同職位的重要性和責任進行區分和管理。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定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定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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