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3

快速跳轉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第3條,該局的組織架構包括一位局長和兩位副局長。局長的職位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而副局長的職位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這意味著局長的職位等級較高,擁有更高的職位地位。劃分職等是為了對不同職位的重要性和責任進行區分和管理。

立法沿革 2

(0961221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定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1221 制定)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定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