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第4條之規定,保險局設有主任秘書一職,該職位屬於簡任第十一職等。這意味著主任秘書的職位級別相對較高,擔負重要的職Responsibilities。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定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等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定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等職等。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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