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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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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第4條之規定,保險局設有主任秘書一職,該職位屬於簡任第十一職等。這意味著主任秘書的職位級別相對較高,擔負重要的職Responsibilities。

立法沿革 2

(0961221 制定)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定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等職等。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1221 制定)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定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等職等。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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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