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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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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組織法第1條規定,為了處理國有財產業務,設立了財政部的一個組織單位,名稱為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根據這項法規,本署的職責是負責管理國有財產。具體來說,本署是負責處理國有財產的獲得、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等相關事務。根據開庭的一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當涉及國有財產處分的訴訟案件時,充當被告的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因為只有該機構對被訴訟的國有財產具有處分權。 Reference: 1.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 2. 財政部組織法第1條。

立法沿革 1

(1010120 制定)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理由國有財產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國有財產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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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第 1 條規定:「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第 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