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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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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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組織法第1條規定,為了處理國有財產業務,設立了財政部的一個組織單位,名稱為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根據這項法規,本署的職責是負責管理國有財產。具體來說,本署是負責處理國有財產的獲得、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等相關事務。根據開庭的一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當涉及國有財產處分的訴訟案件時,充當被告的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因為只有該機構對被訴訟的國有財產具有處分權。 Reference: 1.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 2. 財政部組織法第1條。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理由國有財產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國有財產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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