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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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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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第 6 條的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各個職稱的官等職等以及員額,需要透過編制表來確定。關於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等詳細內容,可以參考相關的編制表。具體編制表的內容和詳細規定我無法提供,請查閱相關法規和最新的相關資料以獲取更詳細和準確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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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20 制定)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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