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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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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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了應對特定轄區業務的需求,可以設立分署。這意味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可以根據需要在不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來執行業務。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立法理由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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