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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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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人事、政風、調查機構之監督) 綜理本科、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 二、本科、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本科、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訂及解釋。 五、本科、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本科、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科長、室主任在局長或副局長的指示下承擔相應的職責,綜理本科、室的業務,其權責如下: 1. 負責分配案件和審核文件。 2. 簽擬和考核本科、室的業務和工作計畫進度。 3. 核定本科、室主管的行動事項,根據本局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進行。 4. 負責制定和解釋相關的法令,適用於本科、室的業務範圍內。 5. 簽擬本科、室職員的考核和獎懲措施。 6. 調派和指揮本科、室的人員工作,監督日常事務的處理。 7. 應報告局長的重要事項。 8.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解釋,科長和室主任負責科室的內部管理和業務推進,並受到上級會計、人事、政風、調查機構的監督。他們需要分配案件、審核文件、簽擬業務計劃、考核工作進度,核定行動事項,並制定、解釋相關法令。此外,他們還需要負責簽擬職員的考核和獎懲,指揮調派人員並監督日常事務的處理,並報告重要事項給局長。最後,他們還應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 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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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