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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人事、政風、調查機構之監督) 綜理本科、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 二、本科、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本科、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訂及解釋。 五、本科、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本科、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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