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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股長分承各該科長、室主任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 二、本股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本股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本股職員工作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股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及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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