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稽徵業務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股: (一)稅務查詢事項之解答。 (二)為民服務之訓練。 (三)上級機關考核為民服務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四)便民服務業務規劃、執行、考核及績效統計分析。 (五)新聞剪報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六)納稅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七)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八)協談案件成果之統計及分析。 (九)為民服務之意見調查、統計及分析。 (十)全功能櫃台服務。 (十一)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服務事宜。 (十二)各項建言之處理。 (十三)辦理各單位電話服務測試事宜。 (十四)納稅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之受理及管制。 (十五)其他有關便民服務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宣導第一、二股: (一)各項國稅法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所得稅申報輔導作業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擬訂、協調及管制。 (四)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之籌劃及執行。 (五)學校租稅教育及學生服務隊之規劃辦理。 (六)本局簡介之製作。 (七)國稅通訊之編輯及發行。 (八)外賓之接待。 (九)各項活動之攝影。 (十)優良納稅義務人選拔事項。 (十一)大事紀要資料之彙整。 (十二)各項傳播媒體、租稅教育及宣傳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編印各項稅務宣傳資料。 (十四)上級機關考核租稅教育與宣傳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十五)其他有關租稅教育及宣導業務行政事項之處理。 三、外僑股: (一)華僑及外國人所得暨課稅資料之蒐集調查。 (二)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收件、整理、核定及徵課。 (三)華僑及外國人出境前綜合所得稅稅額之查定、徵課及納稅證明之核發。 (四)來華表演歌舞技藝團體及個人之所得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稽徵。 (五)華僑及外國人納稅申報書表、納稅手冊及薪資所得標準之擬定。 (六)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之送達。行政救濟案件及違章案件之受理及通報。 (七)雙重國籍納稅義務人稅籍資料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