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案件之調查、核定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十一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審查第一至第十股: (一)責任目標之規劃。 (二)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審查。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案件之審查。 (五)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作業之籌辦。 (六)同業利潤標準與所得額標準之調查擬訂。 (七)審查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八)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業務聯繫會議之籌辦。 (十)報備案件之審查。 (十一)資產重估價案件之審查。 (十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減免案件之審查。 (十三)稅務代理人有關業務之處理。 (十四)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案件之審查。 (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手冊增修訂之彙辦。 (十六)各類審查書表之增、修訂。 (十七)未申報案件核定作業之規劃。 (十八)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增修訂作業彙辦。 (十九)辦理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案件之核定。 (二十)其他審查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管制股: (一)審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四)績效統計。 (五)審查案件相關帳證之檢收及發還。 (六)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