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綜理處務,其職責如左: 一、有關支付業務與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本處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 六、本處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核轉。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處長的職責如下: 1. 負責支付業務和工作計畫的指示和決定。 2. 負責概算編製和預算分配的指示和決定。 3. 負責機密和重要文件的審閱和判斷。 4. 負責重要會議的主持和參加。 5. 負責指揮和監督本處各單位的工作。 6. 負責核定和轉遞本處各級人員的派免、考核、獎懲等事項。 7. 負責處理其他重要的公務。 這條規定表明了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處長的職責範圍,包括指揮和監督支付業務、概算編製和預算分配,審閱重要文件,主持重要會議,以及負責其他重要的公務。處長在這些職責領域內有權做出相關的指示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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