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預決定。 二、處長不在處時處務之代理。 三、各種會議處長不能出席之主持。 四、文件之核閱。 五、普通文件之代判。 六、本處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本處各單位工作及權責間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其他交辦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