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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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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預決定。 二、處長不在處時處務之代理。 三、各種會議處長不能出席之主持。 四、文件之閱。 五、普通文件之代判。 六、本處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本處各單位工作及權責間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12 條,副處長在協助處長處理處務時,具有以下職責: 1. 參與決定重要業務和工作計畫。 2. 在處長不在場時代理處務。 3. 主持處長無法參加的各種會議。 4. 核閱文件。 5. 代替處長簽核普通文件。 6. 指導本處各單位工作的推進。 7. 協調和解決本處各單位工作和權責之間的問題。 8. 執行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最新的「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2019年修正),第12條明確規定了副處長的職責範圍。副處長除了在處長不在場時代理處務外,還需要參與重要業務和工作計畫的決定,主持無法出席的會議,核閱文件,代替處長簽核普通文件,指導單位工作的推進,協調和解決單位工作和權責之間的問題,以及執行其他交辦事項。 例如,在某會議中,處長因故無法出席,副處長便有職責主持該會議。在日常工作中,副處長也需要核閱重要文件的內容和格式,以確保其準確性和合法性。此外,當有普通文件需要處理時,副處長可以代替處長進行簽核。同時,副處長還負責指導各單位工作的推進,並協調和解決相關問題,以確保工作順利進行。除了以上職責外,副處長還需執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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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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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預決定。 二、處長不在處時處務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