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文稿之初核。 二、機密文件之擬辦及保管。 三、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四、各項綜合業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13條,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包括以下職責: 一、文稿之初核:負責對文稿進行初步審核,確保文件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二、機密文件之擬辦及保管:負責起草和處理涉及機密文件的工作,並妥善保管這些文件。 三、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負責彙編和整理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以便日後參考和查閱。 四、各項綜合業務之處理:負責處理各種綜合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管理、預算編制、支出管理等。 五、其他交辦事項:處理處長或副處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這些職責在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13條中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如果有一份機密文件需要起草,秘書可以依據第13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擬辦以及保管。又如,在處理各項綜合業務時,秘書可以根據第13條第四款的規定負責相應的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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