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長 主任、組長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科、室、組、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科室組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與執行。 二、本科室組主管業務推進計畫之擬議。 三、主要文稿之撰擬。 四、本科室組文件之初核。 五、本科室組職員工作之分配與指導及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與有關科室組之業務協調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14條規定了科長的職責,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1. 科長需負責分配審查和執行本科室組的案件。 2. 科長需擬議本科室組的業務推進計畫。 3. 科長需撰擬主要文件稿件。 4. 科長需對本科室組的文件進行初核。 5. 科長需分配、指導和考核本科室組職員的工作,並擬議相應的獎懲措施。 6. 科長需協調與其他相關科室組的業務事項。 7. 科長還需要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科長在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的組織中承擔重要的職責,包括案件處理、業務規畫、文件撰寫、人員指導和協調等。他們需要確保科室組的工作順利進行並達到預期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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