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室主任對財政部會計長負責,依法受本處處長副處長之指揮監督處理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處概 (預) 算、會計表報、決算之初審。 二、各種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及財產保管、移轉之查核。 三、本處內部審核執行工作之督導事項。 四、統計業務之規劃、 五、本室職員工作之分配與指導及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本室人事案件之簽擬。 七、其他交辦之事項。
根據上述文字描述,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15 條明確了會計室主任的職責。該條款指定了會計室主任的主管,即財政部會計長,並且規定了他的指揮監督範圍和職責項目。根據該條款的描述,會計室主任需要負責財政部支付處概算、會計表報、決算的初審工作,以及各項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核對,財產保管與移轉的查核,對內部審核執行工作進行督導,統籌統計業務,分配指導職員工作並進行考核獎懲的擬議,負責簽擬本室人事案件,並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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