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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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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承本處處長副處長之命依法受財政部人事處之指揮監督,處理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處人事管理業務之規劃與改進。 二、本處人事案件之簽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16條,人事室主任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1. 負責規劃和改進本處的人事管理業務。 2. 簽擬本處的人事相關案件。 這條法規明確了人事室主任的職責,包括管理和改進人事管理業務,並且負責簽擬人事相關案件。這些職責需要根據財政部人事處的指揮和監督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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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人事室主任承本處處長副處長之命依法受財政部人事處之指揮監督,處理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處人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