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另設人事查核人員一人,承處長、副處長之命,依人事查核指導監督體系,專責辦理人事查核業務。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找到《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內容或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和提供範例。我對這個問題的答案表示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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