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18 條,稽核、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等職位的人員需服從長官的指示,負責處理相關事務。這表示這些職位的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需要遵從長官的指令,並且負責處理與他們職位相關的事務。 參考資料: - 臺灣法規資料庫「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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