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憑單之點收、檢查、編號、登記、分類之處理事項。 一、各機關遞送付款 (轉帳) 憑單需填寫憑單遞送清單一式三份,一份原機關存查,其餘二份連同憑單送第一科簽收。 二、收件人員依照遞送清單所填逐件清點並檢查「機關名稱」「編號」是否相符,附件是否齊全,印鑑章有無短缺後,手續齊全者則在遞送清單上蓋本處收件章簽收,一份交支用機關,一份第一科存查。 三、各支用機關憑單經簽收後,即予編號、一單一號,並加蓋收件日期戳及填寫收到時間。 四、按編號順序登入付款 (轉帳、撥款) 憑單收件登記簿,並按憑單支票領取方式,用不同顏色卷夾區分,一單一夾,自領者用藍色,存帳或郵寄或轉帳者用黃色、外埠存帳或郵寄用粉紅色,電匯使用綠色 (撥還零用金帳戶者) ,撥款用白色,受款人候領者用紅色,最優先最快速處理。 五、每日三時半以前所收之憑單需當日辦畢,不得積壓,或緩辦,三時半以後收件得留作次日處理,收件日期蓋紅色,自領者用淺藍色,存帳或郵寄用淺黃色卷夾,以資識別,下班前點交稽核保管。 六、每日結帳後所收之憑單件數,由收件人員報告第一科稽核或科長。 七、每日上班前將當日預留收件號碼一次輸入電子計算機,預留號數由收件人員協調電資組辦理。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1 條,針對各項憑單的點收、檢查、編號、登記、分類等處理事項進行釋義如下: 一、各機關遞送付款(轉帳)憑單時,需要填寫憑單遞送清單,並提供3份,其中1份由原機關保留查閱,其餘2份與憑單一同送交支付處第一科簽收。 二、收件人員依照遞送清單逐件清點憑單,並檢查其中的「機關名稱」和「編號」是否與清單相符,並檢查附件是否齊全,印鑑章是否完整。若手續齊全,收件人員會在遞送清單上蓋上支付處收件章簽收,1份交予支用機關,另1份由支付處第一科保留查閱。 三、各支用機關憑單簽收後,會進行編號,每張憑單都會有一個唯一的編號,同時會蓋上收件日期的戳記和填寫收到時間。 四、根據憑單的編號順序,登記到付款(轉帳、撥款)憑單收件登記簿中,並按照不同的付款方式使用不同顏色的卷夾來區分,自行領取用藍色,存款或郵寄或轉帳用黃色,外地存款或郵寄用粉紅色,電匯使用綠色(撥還零用金帳戶者),撥款使用白色,等待受款人取款的使用紅色,最優先並且最快處理。 五、每天的下午3點30分前收到的憑單需在當天辦理,不得拖延處理或堆積,下午3點30分後收到的憑單可留待次日處理,並在收件日期上蓋上紅色戳記,自行領取使用淺藍色卷夾,存款或郵寄使用淺黃色卷夾,以便識別收件處理的狀況,下班前將憑單點交給稽核保管。 六、每天的上班前,收件人員將當天預留的收件編號輸入電子計算機,預留的號數由收件人員協調支付處電資組進行處理。 根據以上法規釋義,在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1 條中,具體規定了各項憑單的處理流程和要求,以確保支付處能夠有效地管理和處理憑單。其中的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暫無具體數據可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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