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23

快速跳轉

憑單之審、記帳、餘額查對、覆核科長簽章之處理事項。 一、審核人員審核憑單內容。 (一)支用機關名稱代號包含檢查號碼有無錯誤。 (二)編製日期有無漏填或書寫錯誤。 (三)憑單編號,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包含檢查號碼,會計年度是否正確,有無漏列。 (四)支出用途有無漏列,如係撥還零用金或領用額定零用金有無超出規定限額。 (五)支出預付、暫付款項,有無註明用途。 (六)金額數字,單位有無遺漏,大小寫數字是否相符,有無塗改,大寫結尾無漏寫「整」或「正」字。 (七)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有無塗改。 (八)領取支票方式是否選擇正確的一項,如係「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者,領取支票憑證號碼有無填註,騎縫章有無漏蓋,屬於存帳者,除另有特別規定外,金融機構戶名、帳號有無漏填。(九)附記事項如註記有「請勿劃線」或「取銷禁止背書轉讓」其末端有無加蓋簽證人員印鑑。 (十)附件是否齊全,有無短缺。 (十一)如有清單者,清單細數之和與憑單所列金額是否相符,及有無簽證。 (十二)支付電話、電報、水電等費如係存帳者,各代收銀行帳戶 帳號有無漏填或錯誤,應檢附之電話費收據,電報費收據,電話清單,是否齊全或漏附。 (十三)除受款人姓名、金額二欄規定均不得塗改外,其餘各欄如有更改,其更改處有無加蓋簽證人員印鑑。 (十四)支付財物購置或營繕工程費款,超過稽察限額者,是否在附記欄註明購辦案號、總價及審計監辦情形。 (十五)憑單第二聯所列與第一聯是否完全一致。 (十六)轉帳憑單之審核,除照付款憑單有關各欄之審核要點詳予審核外,並應核對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與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是否相符,大小寫金額合計數是否一致。 (十七)轉帳憑單摘要欄,有無註明轉帳事由。 二、憑單經審核均符合規定即予辦理支付,依各種憑證別使用程式輸入電子計算機-端末機查核其有關科目餘額足否,所產生之紙帶一聯隨憑單遞核。 三、科長(稽核)覆核自收件編號至驗對印鑑,憑單審核,端末機紙帶記載及餘額結算並無遺漏與違失,予以簽章,以明職責。 四、如憑單手續不完備,或駐審人員提出異議時,應退回第一科沖回,先登記退件編號,並填具付款(轉帳)憑單退回理由單一式三份,於單上有關項目標註,再輸入端末機退件檔附上紙帶送科長簽章,一份連同憑單退還原編送機關,一份第一科存查,一份交收件人員登記,以備支用機關或受款人查詢。 五、費款支付完畢後,付款憑單第一聯由第二科保管,轉帳憑單第一聯由第一科保管。 六、第二科將憑單第二聯隨時移送第一科交承辦人員整理待核對電資組產生之當日工作底稿。 七、對帳如發現工作底稿與憑單相關項目有不符之處,應即時告知電資組或第二科,立即更正。 八、當日支付帳目,應當日核對完畢,不得積壓。 九、帳目核對清楚,按機關別填具付款憑單退還清單一式三份,次一工作日上午九時將清單兩份,連憑單第二聯送審計處人員核抽存清單一份,餘連憑單第二聯退第一科。 十、前項憑單退還清單一份隨同憑單第二聯由各承辦人封妥交總務室郵寄或派員轉送退還原支用機關。 十一、電資組每日編製之工作底稿,應送第一科交由承辦人核對整理存查。 十二、月份終了於次月一日,將電資組產生之當月庫款支付對帳單三份查核整理後二份送由會計室核對分發,一份由第一科承辦人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規定,這條條文主要針對支付處的憑單審核、記帳、餘額查對和覆核科長簽章方面的處理事項進行規定。以下是對每一項規定的釋義: 1. 審核人員審核憑單內容:審核人員需確認以下內容是否正確:支用機關名稱代號、編製日期、憑單編號、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支出用途、支出預付、暫付款項的註記、金額數字、單位、受款人姓名、領取支票方式、附記事項、附件等是否填寫正確。 2. 憑單經審核均符合規定即予辦理支付:只有經過審核且符合規定的憑單才能進行支付。審核過程中,需使用程式輸入電子計算機-端末機查核相關科目的餘額是否足夠。 3. 科長(稽核)覆核:科長(稽核)需從收件編號、驗對印鑑、憑單審核、端末機紙帶記載、餘額結算等方面進行覆核,以確保沒有遺漏和違失的情況。完成覆核後,科長(稽核)需簽章,以顯示職責的明確性。 4. 如憑單手續不完備,或駐審人員提出異議時:如果憑單手續不完備,或有駐審人員提出異議,需退回第一科處理並填寫退回理由單。一份退回理由單需交由科長簽章,一份退回給支用機關,一份交由收件人員登記。 5. 費款支付完畢後,付款憑單由第二科保管,轉帳憑單由第一科保管:支付完畢後的付款憑單由第二科保管,轉帳憑單由第一科保管。 6. 第二科將憑單第二聯交給第一科整理核對電資組產生的當日工作底稿:第二科需將憑單的第二聯交給第一科負責整理和核對當日的工作底稿。 7. 對帳如發現工作底稿與憑單相關項目有不符之處,應立即更正:如發現工作底稿與憑單相關項目有不符之處,需立即更正,並通知電資組或第二科進行更正。 8. 當日支付帳目應立即核對完畢,不得積壓:當日的支付帳目應立即核對完畢,不得延遲處理。 9. 帳目核對完畢後,需填寫付款憑單退還清單,并在次日上午九時交由會計室核對分發,並退回至支用機關:核對完畢後的帳目需填寫付款憑單退還清單,於次日上午九時交由會計室核對分發,并退回至支用機關。 10. 電資組每日編製之工作底稿需送交第一科核對整理存查:電資組每日編製的工作底稿需送交第一科核對整理存查。 11. 月份終了後,需將電資組產生的當月庫款支付對帳單核對整理,並交由會計室核對分發。 以上為對《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逐項釋義。根據該條規定,支付處的工作人員需要確保各項事務的正確性和一致性,並及時進行核對和整理。這些措施有助於確保資金支付的準確性和透明度。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最新版本)

  • 名詞
  • 錯誤名詞
  • 背書名詞
  • 證人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3 條規定:「憑單之審核、記帳、餘額查對、覆核科長簽章之處理事項。 一、審核人員審核憑單內容。 (一)支用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