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編報。 一、空白國庫支票由國庫印製集中保管,本處領用國庫支票,應先確實估計需要數量,填具空白國庫支票請領單,備據呈請處長簽章用印,並於請領單附加第二科科長、經辦人員印鑑,由經辦人員向國庫署請領。 二、按前條請領空白國庫支票,依照國庫署「檢發空白國庫支票通知單」核發空白支票張數,按照號碼順序點收,並將領到之空白支票,登記「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即分封成每一○○張一小包,會同會計室清點監封存放庫櫃妥慎保管。 三、未經簽開之空白國庫支票,己拆封使用者,應於每日作業前及結帳後按帳面點查一次,如發現有短少遺失,應即查明真相依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庫櫃封存之空白國庫支票,應於每天啟閉庫時檢視封籤,如發現破損短少遺失,應即查明真相,依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四、每月底應將「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核結「本月合計」編製「國庫支票領發月報」,經由科長 (稽核) 覆核點查。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以及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25條,該條規定了空白支票的請領、保管、登記和編報的相關事項。 根據第一款,空白國庫支票由國庫印製集中保管,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領用國庫支票時,應填具空白國庫支票請領單,經處長簽章用印後,由經辦人員向國庫署請領。這條規定了領用國庫支票的程序。 根據第二款,領取空白國庫支票時,按照國庫署的通知單核發支票,按照號碼順序點收後,將空白支票登記在「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並以每100張一小包封存。這條規定了領取和登記空白支票的程序。 根據第三款,已簽開的空白國庫支票需要在每日作業前和結帳後進行確認點查,如果發現有短少或遺失的情況,應按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條規定了已簽開空白支票的確認和處理程序。 根據第四款,庫櫃封存的空白國庫支票應在每天啟閉庫時檢查封籤,如果發現有破損、短少或遺失的情況,應立即查明真相,按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條規定了庫櫃封存的空白支票的檢查和處理程序。 總結而言,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25條明確了空白支票的請領、保管、登記和編報的相關事項,以確保支票的安全和合規性。參考資料中的範例並不涉及具體的法律案例,僅提供了有關空白支票的相關解釋和程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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