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空白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編報。 一、空白國庫支票由國庫印製集中保管,本處領用國庫支票,應先確實估計需要數量,填具空白國庫支票請領單,備據呈請處長簽章用印,並於請領單附加第二科科長、經辦人員印鑑,由經辦人員向國庫署請領。 二、按前條請領空白國庫支票,依照國庫署「檢發空白國庫支票通知單」核發空白支票張數,按照號碼順序點收,並將領到之空白支票,登記「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即分封成每一○○張一小包,會同會計室清點監封存放庫櫃妥慎保管。 三、未經簽開之空白國庫支票,己拆封使用者,應於每日作業前及結帳後按帳面點查一次,如發現有短少遺失,應即查明真相依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庫櫃封存之空白國庫支票,應於每天啟閉庫時檢視封籤,如發現破損短少遺失,應即查明真相,依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四、每月底應將「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核結「本月合計」編製「國庫支票領發月報」,經由科長 (稽核) 覆核點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