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國庫支票檢發 一、根據手續完備經駐審人員核簽之付款憑單,由檢發人員覈實計算需要空白支票張數,檢同付款憑單,核明後檢發空白支票,檢發空白支票時應依支票號碼順序,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在付款憑單支票號碼欄,填註支票號碼並在憑單上所設簽章欄簽章,以明職責。 (二) 在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檢發欄登記。 二、對補發、換發所需之空白國庫支票,應先驗明已奉核定之「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依照規定手續,補發或換發情形覈實檢發空白國庫支票,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新支票號碼,加蓋換發之日戳。 (二) 按補發或換發登記「換發國庫支票登記簿」或「補發國庫支票登記簿」。
根據上述法規,該法條是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中的第26條,主要關於空白國庫支票的檢發程序。以下進一步釋義該法條的內容: 一、檢發空白國庫支票時,需要根據駐審人員核簽的付款憑單,由檢發人員確認所需的空白支票張數,並與付款憑單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檢發空白支票,應按照支票號碼的順序進行,同時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 在付款憑單的支票號碼欄上填寫支票號碼並在簽章欄上簽章,以明確職責。 (二) 在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的檢發欄登記。 二、對於補發或換發所需的空白國庫支票,應先驗證已經核准的"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或"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按照規定的程序補發或換發空白國庫支票,同時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 在原付款憑單的第一聯上註明換發的新支票號碼,並加蓋換發日期的戳記。 (二) 根據補發或換發情況,在"換發國庫支票登記簿"或"補發國庫支票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26條"的相關範例可以參考過去相關案例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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