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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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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打簽開國庫支票。 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所檢發之空白國庫支票,以鋼筆用黑色墨水繕寫,受款人名稱及小寫金額,大寫金額則以打字支票機繕打。並注意左列要項: 一、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應根據付款憑單所填繕寫為準。 二、繕打時應注意字跡工整,正確無錯、避免支票污漬摺皺或破損。 三、繕打人員並應在付款憑單第一聯上簽章,以明職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27條是關於繕打國庫支票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繕打國庫支票時,要使用鋼筆使用黑色墨水繕寫受款人姓名和小寫金額,大寫金額則可以使用打字支票機繕打。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支票上的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和金額應該按照付款憑單上的填寫進行繕寫。 二、繕打時應注意字跡工整,確保正確無錯誤,並避免支票出現污漬、皺摺或破損。 三、進行繕打的人員還應在付款憑單的第一聯上簽章,以明確負責人員的職責。 這些資訊來自財政部的官方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40&parentpath=0,1&mcustomize=fsc_bprinter_notice_detail.jsp&noticeId=223055)。根據該網站提供的資料,繕打國庫支票的要求主要是為了確保支票的正確性和可讀性,並防止支票的損壞或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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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繕打簽開國庫支票。 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所檢發之空白國庫支票,以鋼筆用黑色墨水繕寫,受款人名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