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28

快速跳轉

國庫支票特定標識戳記之應用。 簽發之國庫支票具有特殊性質者,應依照左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國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存入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之款,依照規定須存放國庫或指定收存公款之銀行或經財政部准之其他金融機關立戶支用者,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二道,並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 各機關薪餉工資及其他依規定代領轉發之各項津貼補助款項之國庫支票,應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 除前二項規定外,凡簽發國庫支票金額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應加劃平行線二道,五萬元以上者,除加劃平行線二道外,並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但金額未達上項限額,支用機關在付款憑單內註明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者,得依其註明辦理。 郵寄國庫支票合於報值者只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掛號者無論金額大小除一律應於票面加劃平行線二道外,並應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8 條,國庫支票具有特殊性質的情況下,需要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具體規定如下:如果收款人指定將國庫支票存入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或者收款人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且根據規定需要將收到的款項存放在國庫或指定的存公款銀行或經財政部核准的其他金融機構,則應在票面劃平行線二道並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另外,對於各機關發放的薪餉工資及其他依規定代領轉發的各項津貼補助款項所使用的國庫支票,也應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除此之外,如果國庫支票金額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但未滿五萬元,應劃平行線二道;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支票,則需要劃平行線二道並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但是如果金額未達上述限額,支用機關在付款憑單內註明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的話,可以根據註明辦理。至於郵寄國庫支票的情況,如果支票需要報值,則只需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如果支票需要掛號,則無論金額大小都需要在票面劃平行線二道,並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以上是根據該條法規所進行的逐項釋義,參考資料來自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8 條。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8 條規定:「國庫支票特定標識戳記之應用。 簽發之國庫支票具有特殊性質者,應依照左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