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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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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簽發查。 一、國庫支票簽開後應詳細覆核,覆核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確與付款憑單所列相符。 (二) 支票之繕打確屬符合規定。 (三) 支票上大小寫金額,確無字跡模糊或經更改塗改。 (四) 支票確無污漬、摺皺、或破損。 (五) 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第一科覆核人員、及駐審人員之簽章。 (六) 已處理之支票張數與原檢附之空白國庫支票張數確屬相符。 (七) 付款憑單上附記欄所載事項,已否照辦,如不能照辦應查明其原因。 (八) 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支票、自領支票、郵寄支票及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支票,應按付款憑單「國庫支票領取方式」欄記載予以各色卷夾區分以便後段作業及封發人員易於區別。 (九) 國庫支票如有附件者,應加簽註明,核對封裝。 (十) 有關支付之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二、國庫支票經覆核相符後,應由覆核科長 (稽核) 於付款憑單上簽章,以明職責。 支票經各級覆核人員完成簽章手續簽妥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在付款憑單一、二聯上加蓋「付訖日戳」。 (二) 將付款憑單號數、支票號碼、金額,經端末機輸入電腦並依端未機紙帶逐筆核對若有誤漏即予更正,結帳後由電資組印製「簽發國庫支票清單」送覆核人員覆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了國庫支票簽發查核的相關事項。 根據法條的規定,國庫支票在簽開後應詳細覆核,並注意以下事項(一)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是否與付款憑單相符(二)支票的繕打是否符合規定(三)支票上大小寫金額是否有字跡模糊或經過更改塗改(四)支票是否有污漬、摺皺或破損(五)付款憑單上是否有第一科覆核人員和駐審人員的簽章(六)已處理的支票張數是否與原檢附的空白國庫支票張數相符(七)付款憑單上附記欄的事項是否已照辦,若不能照辦則應查明原因(八)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支票、自領支票、郵寄支票及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支票應按照付款憑單上的「國庫支票領取方式」欄記載以便後續作業及封發人員容易區分(九)國庫支票如有附件應加簽註明核對封裝(十)其他支付方面的注意事項。 在國庫支票經過各級覆核人員完成簽章手續後,應進行下列事項(一)在付款憑單的一、二聯上加蓋「付訖日戳」(二)將付款憑單號數、支票號碼、金額通過端末機輸入電腦並逐筆核對若有誤漏即予更正,結帳後由電子資料組印製「簽發國庫支票清單」送覆核人員覆核。 最新的參考資料來自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中的該法條本身,並沒有其他特定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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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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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國庫支票簽發查核。 一、國庫支票簽開後應詳細覆核,覆核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支票上受款人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