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處第一科、第二科、總務室、會計室、人事室。 秘書辦事之處所,稱秘書室。電腦作業之處所,稱電子資料處理組。 各科室掌理事項,依照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