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處第一科、第二科、總務室、會計室、人事室。 秘書辦事之處所,稱秘書室。電腦作業之處所,稱電子資料處理組。 各科室掌理事項,依照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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