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第一科、第二科、總務室、會計室、人事室。 秘書辦事之處所,稱秘書室。電腦作業之處所,稱電子資料處理組。 各科室掌理事項,依照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3條的規定,這條法規主要是在描述支付處內部的組織以及各個科室的業務事項。其中包括第一科、第二科、總務室、會計室、人事室等單位,並且明確指出秘書辦事的地方稱為秘書室,而電腦作業的地方稱為電子資料處理組。各科室的業務事項則是根據地區支付處的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來訂定的。 這個問題的參考資料是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3條本身。根據這個法規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支付處的內部組織架構以及各個科室的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