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組掌理期貨商之許可,期貨商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核准,期貨商負責人、業務人員及上開相關業務之管理、監督,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之指導,期貨交易輔助人、槓桿交易商、期貨服務事業之核准、管理、監督,期貨之調查統計分析、期貨管理之研究,國內期貨市場之建立規劃、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之許可及相關業務之管理、監督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辦理: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本國期貨商 (含專營、兼營、分支機構) 、外國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項。 (二) 本國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審查。 (三) 期貨商之股東權益或調整後淨資本符合期貨管理法令暨結算機構規定之控管審核事項。 (四) 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研議規劃及核釋事項。 (五)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研究規範及督導考核事項。 (六) 期貨結算機構之規劃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項。 (七)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研議規劃及核釋事項。 (八) 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法規之擬議、修正、核釋。 (九)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本國期貨商 (含專營、兼營、分支機構) 、外國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項。 (二) 本國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審查。 (三)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研議規劃及核釋事項。 (四) 期貨商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研究規範及督導考核事項。 (五) 期貨交易所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項。 (六) 期貨商品契約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七) 期貨交易制度之規劃及期貨交易市場之監理事項。 (八) 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商法規之擬議、修正、核釋。 (九) 外資參與國內期貨市場之規劃及參與程序標準制定。 (十)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本國期貨商 (含專營、兼營、分支機構) 、外國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導人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項。 (二) 本國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審查。 (三) 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管理制度、法令研議及契約審核事項。 (四) 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許可、監督管理。 (五) 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研議規劃及核釋事項。 (六) 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研究規範及督導考核事項。 (七) 期貨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章制度之研議規劃。 (八) 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之許可、監督事項。 (九)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擬議、修正、核釋。 (十)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本國期貨商 (含專營、兼營、分支機構) 、外國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項。 (二) 本國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審查。 (三) 期貨交易不法案件之查核規劃與執行。 (四) 配合有關機關取締不法之期貨業。 (五) 有關期貨交易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認可及訓練事項之規劃與監督管理。 (六) 店頭市場金融衍生性商品之規劃。 (七) 槓桿交易商管理制度、法令研議、修正、核釋等事項。 (八) 槓桿交易商之許可及監督管理。 (九) 期貨業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聯繫、協調事項。 (十) 本組綜合性業務暨預算編製執行事項。 (十一)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內容,第七組負責期貨商的許可、期貨商證券的籌集和發行的核准、期貨商的管理和監督、期貨商業同業公會的指導以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槓桿交易商、期貨服務事業的核准、管理和監督等事項。該組別分為四個科,每個科負責不同的事項。 第一科負責的事項包括:本國期貨商、外國期貨商和期貨交易輔助人的許可和監督管理、本國期貨商募集和發行有價證券的審查、期貨商的股東權益和淨資本調整的審核、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研究和核釋、期貨商和期貨交易輔助人的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制度的研究和監督考核、期貨結算機構的規劃設立、許可和監督管理以及期貨結算機構和期貨交易輔助人法規的起草、修正和核釋等事項。 第二科負責的事項包括:本國期貨商、外國期貨商和期貨交易輔助人的許可和監督管理、本國期貨商募集和發行有價證券的審查、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研究和核釋、期貨商的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制度的研究和監督考核、期貨交易所的許可和監督管理、期貨商品契約的規劃和審議、期貨交易制度的規劃和期貨交易市場的監理、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商法規的起草、修正和核釋、外資參與國內期貨市場的規劃和參與程序標準制定等事項。 第三科負責的事項包括:本國期貨商、外國期貨商和期貨交易輔導人的許可和監督管理、本國期貨商募集和發行有價證券的審查、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和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的管理制度、法規研究和契約審核、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和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的許可和監督管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和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的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研究和核釋、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和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的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制度的研究和督導考核、期貨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章制度的研究和規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的許可和監督、期貨商負責人和業務員的管理規則的起草、修正和核釋等事項。 第四科負責的事項包括:本國期貨商、外國期貨商和期貨交易輔助人的許可和監督管理、本國期貨商募集和發行有價證券的審查、期貨交易不法案件的調查規劃和執行、協助有關機關打擊不法的期貨業務、與期貨交易相關人員資格測驗、認可和訓練的規劃和監督管理、店頭市場金融衍生性商品的規劃、槓桿交易商管理制度、法規的研究、修正和核釋、槓桿交易商的許可和監督管理、期貨業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聯繫和協調事項、本組的綜合業務和預算編製執行事項等。 根據《證券及期貨市場發展基本法》第 10 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組織職權詳列了第七組的業務範疇和負責事項。有關期貨商的許可和管理、期貨交易所和結算機構的許可和監督、期貨業務的研究和審核、期貨市場的建立規劃等都在第七組的範疇內。相關法規包括《期貨交易法》、《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基準》等。這些法規針對期貨市場的運作、期貨業務的制度和規範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和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