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組掌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協調與聯繫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准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 證券金融、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 證券金融、證券集中保管相關管理規章、業務規章及有關契約之研擬或審核。 (四) 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與協調。 (五)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六) 其他證券服務事業管理之研究規劃事項。 (七) 本組綜合性業務事項。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核准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業務規章之研擬。 (四)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與受益憑證發行之核准。 (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業務規章及其有關契約之研擬或審核。 (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定期資訊之查核與公開。 (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之管理、業務規章之研擬及管理、監督。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核准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業務規章及其有關契約之研擬或審查。 (四)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審核及管理監督事項。 (五)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研究發展之規劃事項。 (六)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7條,該條規定了第四組掌理的事項,包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和其他證券服務事業的核准、管理、監督,以及證券融資和融券業務的協調和聯繫等。此外,該條還對第一科、第二科和第三科的辦事項進行了具體列舉。例如,第一科負責證券金融事業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核准、查核、規章研擬,以及證券融資和融券業務的管理監督事項。第二科負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核准、查核、規章研擬,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發行和管理事項。第三科負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核准、查核、規章研擬,以及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審核和管理監督事項。以上事項根據該條釋義解釋,並根據該條所引用的相關法規和辦事細則進行分析。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2. 期貨交易法 3.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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