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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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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長襄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訓練計畫之策定與執行。 二、主持或參加各項會議。 三、指揮及協調本所各內部單位主管業務之執行。 四、訓練績效之檢討、改進與運用報告。 五、訓練教材及業務手冊編印之策訂。 六、訓練概算之編製與預算分配運用。 七、重要班務、重要訓練之策劃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第10條,副所長在所務上有以下權責: 1. 策定和執行訓練計畫。 2. 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 3. 指揮和協調本所各內部單位主管業務的執行。 4. 檢討、改進和運用報告訓練績效。 5. 策訂訓練教材和業務手冊的編印。 6. 編製和預算分配運用訓練概算。 7. 策劃和執行重要班務和重要訓練。 根據該條款,副所長負責訓練計畫、會議、指揮協調主管業務等,並擔任訓練績效檢討、教材編印、概算編製等工作。這些權責是副所長在財稅人員訓練所內的職責範圍,以確保訓練工作的順利執行和提升訓練效果。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2.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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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副所長襄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訓練計畫之策定與執行。 二、主持或參加各項會議。 三、指揮及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