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長綜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綜理所務,完成財稅人員訓練業務。 二、重要決策性會議之主持。 三、訓練業務之全盤規劃、執行之指導監督。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與指示。 五、講座、班主任遴聘之指導決定。 六、屬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案件之決定與核轉。 七、策定及執行部、次長交辦事項。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長的權責如下: 1. 綜理所務,完成財稅人員訓練業務。 2. 主持重要決策性會議。 3. 指導監督訓練業務的全盤規劃和執行。 4. 決定和指示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 5. 指導決定講座和班主任的遴聘。 6. 決定和核轉屬員的任免、遷調、考績、獎懲案件。 7. 策定和執行由部長或次長交辦的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第9條規定了所長的職權範圍。所長作為該機構的負責人,負責綜理所內的業務,並完成財稅人員訓練的工作。此外,所長還負責主持重要的決策性會議,並指導監督訓練業務的規劃和執行。他/她還有權制定和指示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指導講座和班主任的遴聘,以及決定和核轉屬員的任免、遷調、考績、獎懲案件。最後,他/她還負責策定和執行由部長或次長交辦的事項。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推斷和解釋,並非確定的法律見解。對於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相關的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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