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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9–146

9
所長綜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綜理所務,完成財稅人員訓練業務。 二、重要決策性會議之主持。 三、訓練業務之全盤規劃、執行之指導監督。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與指示。 五、講座、班主任遴聘之指導決定。 六、屬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案件之決定與轉。 七、策定及執行部、次長交辦事項。
10
副所長襄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訓練計畫之策定與執行。 二、主持或參加各項會議。 三、指揮及協調本所各內部單位主管業務之執行。 四、訓練績效之檢討、改進與運用報告。 五、訓練教材及業務手冊編印之策訂。 六、訓練概算之編製與預算分配運用。 七、重要班務、重要訓練之策劃執行。
11
秘書權責如左: 一、總文稿。 二、機要文件撰擬。 三、施政計畫彙編。 四、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追蹤、執行。
12
組長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綜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之擬議。 二、文稿初及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屬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四、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與執行。 五、其他交辦事項。
13
會計員 人事管理員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機構之監督綜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及主管業務法規之研議。 二、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文稿之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14
專門委員、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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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