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員 人事管理員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機構之監督綜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及主管業務法規之研議。 二、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文稿之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該法規,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的會計員和人事管理員,承擔著一定的職責和權限。具體來說,他們的職責包括制定工作計劃、報告以及研究主管業務法規,根據權責處理案件的決定,執行主管業務並撰寫相關文件,以及執行其他交辦事項。這些職責須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機構的監督綜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