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綜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之擬議。 二、文稿初核及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屬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四、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與執行。 五、其他交辦事項。
依據提供的法律文本,可以得知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第12條對組長的權責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款,組長具有以下權責: 1. 擬議工作計畫和報告。 2. 對文件進行初步審核,並根據權責決定處理案件。 3. 監督和考核屬員。 4. 分配審查和執行主管業務。 5.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這些權責主要是組織內部的職務分工和指揮監督的安排。具體的內容和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的其他條款或相關參考資料,但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不能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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