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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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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綜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之擬議。 二、文稿初及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屬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四、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與執行。 五、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提供的法律文本,可以得知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第12條對組長的權責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款,組長具有以下權責: 1. 擬議工作計畫和報告。 2. 對文件進行初步審核,並根據權責決定處理案件。 3. 監督和考核屬員。 4. 分配審查和執行主管業務。 5.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這些權責主要是組織內部的職務分工和指揮監督的安排。具體的內容和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的其他條款或相關參考資料,但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不能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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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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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組長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綜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之擬議。 二、文稿初核及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